两岁男童小吉在院内玩耍时,不慎被倒行的车辆轧伤,造成孩子重伤。开车司机被判处刑罚之后,男童又将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房山法院。5月29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小吉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12万元,被告白某除已向原告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原告小吉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4985.6元。 原告小吉今年刚满四岁,两年前发生那场悲剧注定对他的一生造成影响。据原告诉称,小吉一家和被告白某都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居住在房山区长阳镇某村物资回收公司(化名)院内。2012年3月24日,小吉在院内玩耍,正在院内倒车的白某不慎将小吉撞倒,并从其身上轧过,造成小吉骨盆骨折、直肠和尿道断裂、右侧肾积水等。小吉先后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三次,花费数十万元。事发之后,白某已向原告支付赔偿十一万多元。今年2月,白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开庭时,司机白某辩称,小吉当时骑了一辆电动儿童玩具车,自己倒车的时候并未看见小吉。而且小吉的家人也没有在事发现场,自己是在听见有人喊停车的时候,才下车发现孩子和玩具车在车轮下面。白某认为,小吉的家人没有妥善地看管孩子,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作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白某在事发院内居住,对院内环境和人员情况应该知晓,尤其在院内人员较多且有幼童居住的情况下,其在院内倒车时,更应尽到谨慎稳妥的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院内居住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虽非被告白某故意造成,但与其操作车辆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有直接联系,被告白某在事故中存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小吉事发时仅为两岁幼童,其监护人未严格履行监护看管职责,存在明显的监护不力,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案情,被告白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及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白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此,对于原告小吉的损失结果,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白某依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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