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用他人身份证上网,下线后拿走网吧电脑桌上的一串车钥匙,然后用该串钥匙把一辆电动车盗走。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11月9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借了他人的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点点网吧上网,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网吧内的电脑桌上拿走一串车钥匙,后用该钥匙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点点网吧门口的一辆黄色台铃电动车盗走,折合人民币2280元。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被盗黄色台铃电动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根据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发生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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