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上山去打猎 火铳走火打死同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8 16:09:43


  被告人丁虎钧与被害人丁志明相约上山打猎,在爬山途中被告人丁虎钧脚下踩虚摔倒,右手拿的火铳走火将丁志明打死。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虎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丁虎钧接到被害人丁志明的电话,二人相邀当晚上山打猎。当日18时许,被告人丁虎钧应邀赶到丁志明家中。19点30分,丁志明从家中拿出一支装好弹药并上膛的火铳交给被告人丁虎钧,丁志明自己携带一支装弹并上膛的猎枪,两人各戴一盏矿灯,前往石门县三圣乡三圣庙村演武岗林场的山上打猎。到达演武岗林场滴水岩水库西边山下时,两人商定从此钻树丛爬上山,丁志明所戴矿灯明亮些,便走在前面开路,并将猎枪交给了被告人丁虎钧;被告人丁虎钧右手提火铳、左肩扛猎枪紧跟其后,往山上爬约70米处,被告人丁虎钧脚下踩虚摔倒,右手拿的火铳走火击发致丁志明倒地。被告人丁虎钧即上前查看丁志明的状况,发现被害人丁志明的右后背部有个血洞,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随后将火铳与猎枪丢弃在现场附近,背着丁志明下山救治,行至丁贵仁家晒塌边,遇到120的急救车,将被害人丁志明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被害人丁志明死亡,其死因系生前被火铳击伤后背部,致右下肺穿通伤大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虎钧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丁志明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虎钧在与他人上山狩猎时,应当预见上膛火铳可能会走火造成致伤他人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虎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丁虎钧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丁虎钧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丁虎钧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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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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