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凌晨经常在同一网吧转悠,看到有熟睡上网人员,就偷偷用刀片划割熟睡者的口袋盗取财物。两男子的行迹早已被网吧工作人员盯上,为维护网吧正常的营业秩序及上网人员的合法权益,网吧业主联合受害人蹲点守候,将两男子堵在网吧。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艾某、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9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艾某在鹰潭市月湖区某网吧实施盗窃时,被受害人孙某夫妇发现并抓住。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派两民警出警。之后,艾某趁民警不备逃脱。
同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艾某伙同席某在某网吧,趁被害人肖某熟睡之机,由席某负责望风,艾某用刀片将肖某裤子右边口袋割破,将黑色钱包盗出,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同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艾某伙同席某在某网吧,由席某负责踩点,艾某趁被害人邹某熟睡之机,用刀片将邹某裤子口袋割破,将棕色钱包盗出,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517元。当天5时许二被告人再次返回某网吧,被该网吧工作人员及受害人堵在网吧,之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独自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且又具有前科,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盗窃二次以上,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的第一起盗窃犯罪已着手实行,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负责踩点、望风,未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第一、三起盗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及第二起被告人艾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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