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无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将正在横穿道路的行人撞成重伤。近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摩托车致行人重伤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庭上,年逾六旬的被告人董某老泪纵横地说:“以后再也不骑摩托车了……” 2013年10月3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湖口县城往文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湖口县双钟镇人民银行门前路段时与正在横穿道路的行人沈某(女,56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湖口石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经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告人董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撞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乙级,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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