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女士争房产 法院判决房屋属于“男闺蜜”

  发布时间:2014-05-12 10:40:17


    面对8年前竞拍市中心公寓房,境外女士何华(化名) 起诉“男闺蜜”袁海(化名),请求确认她为该房屋权利人,但她的诉求却遭到袁海否认。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何华之诉,不予支持。

  2006年11月中旬,袁海通过拍卖以成交价120万元,取得本市陕西北路某号一处51.43平方米公寓房。其中90万元为某公司支付。2013年7月,何华诉称当时考虑到因她系境外身份,竞拍涉案房屋,办理各项手续较繁琐,故在拍卖前与沪籍“男闺密”袁海联系,由袁海出面代她举牌竞拍。若拍得房屋,则由袁海代她持有,而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仍为何华,对此袁海表示认同。最后她支付了全部房屋拍卖款及拍卖手续费共计126万元,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袁海名下,多年来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上个月,她突然接到中介电话询问是否可带人前来看房,这才得知袁海欲将该房屋出售,遂通过多种途径与袁海交涉,要求返还该房屋未果。

  何华还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即出资90万元的公司情况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声明及拍卖交割单,证明公司是受她的指示购买登记在袁海名下房屋,购房款出资人是何华;银行个人额度提款申请,房地产登记证,证明系争房屋是她的,经她同意后袁海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获取贷款,再由她每月将还贷款划账给袁海向银行还贷;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了她将涉案房屋出租,并由她女儿收取房租;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她发现袁海瞒天过海欲将涉案房屋挂牌出售,袁海在录音中承认系争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她。

  针对上述证据,袁海辩驳进账单证明了是以袁海的名义付款,对情况说明及声明书应作翻译,认为该证据属单位证人证言,出资90万元的公司老总应到庭作证;对房地产登记证认为系复印件不予确认,因他与何华系男女朋友关系,房屋交由何华女儿收租金属正常,并不能得出何华就是房主的结果;特别是那份录音电话证据形式,自己并未承认何华是房屋权利人。

  袁海还辩称何华不具备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的法律资格,而出资90万元的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父(已病故)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份额,他作为继承人在起诉该公司要求取得部分股权;还称在何华起诉后,两人还游玩扬州共住同一酒店房间;涉案房屋他在2007年向银行作抵押的,而身为港澳台居民的何华已在上海购买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按照规定她只得购买一定面积住房用于自住,现要求确权也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系争房屋登记在袁海名下,应推定为归袁海所有。何华认为该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错误,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尽管何华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款中90万元系公司支付,但综合考虑何华提供的其他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双方与出资公司间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并未达成合意,何华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就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遂法院判决何华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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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庆袁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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