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老板贪图小利经营美容院容留按摩女卖淫。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2月份,陈某某接手经营富川瑶族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的天香美容院,雇佣多名妇女从事按摩美容服务。经群众举报,2013年7月29日晚,公安机关对天香美容院进行清查,当晚刘某、赖某某在天香美容院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事前刘某、赖某某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要进行性交易,并说事后给其30元。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在其经营的美容院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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