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林一男子光天化日之伙同他人预谋并实施强奸妇女,最终案发被法院判处重刑。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骆永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98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骆永春伙同韦有志、罗有能、骆阿良(三人均已判刑)、农阿忠(在逃)在该县沙梨乡母施村一附近山上“南坝少”的地方追上被害人农小丽,将农小丽按倒在地,被告人及四同案人分别按住农小丽的手脚后,韦有志、农阿忠、罗有能与被告人骆永春先后轮流对农小丽实施强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永春合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骆永春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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