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在校生幼女“处朋友”,并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5月4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6月份间与被害人沈某(1998年11月10日出生,系在校生)认识后,二人便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被告人多次到学校接被害人沈某及其同学放学回家,并送了衣服、鞋子、手表、首饰、手机及现金给沈某。201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多次引诱被害人到宾馆,并先后四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外逃。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的处女膜不完整,有性生活表现;沈某阴道拭子检出混合STR型,包含有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沈某的STR分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沈某后,多次接沈某及其同学放学回家,根据沈某学习与生活作息的规律,应当知道被害人沈某系尚未满14周岁的学生,但仍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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