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合伙做生意为饵 车站诈骗旅客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06 10:31:31


  3名男子在广西贵港市汽车东站以合伙做鸭毛生意为由,短短十多天时间,骗取了两名女旅客1万余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蒙柱存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蒙炳乾、陈月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蒙柱存、蒙炳乾、陈月良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汽车东站,分别假扮摩的司机、收购鸭毛的老板、卖鸭毛的客户,以合伙做鸭毛生意为由,骗得张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一对千足金耳钉(购买价格为人民币667元)、一台中兴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和一个行李包(内有衣服等物品)。2013年9月7日凌晨4时许,三人又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伍某现金人民币5800元和一台大麦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60元)。得手后,三人平分所骗得的财物,用于挥霍。

  经查明,被告人蒙柱存于2005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陈月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陈月良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柱存曾因犯诈骗罪被判过刑,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陈月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柱存、蒙炳乾、陈月良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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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庆袁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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