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被公诉机关起诉,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外地三年,终悔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领刑受罚。4月2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东驾驶装满砾石的拖拉机由江西省石城县屏山镇往福建省宁化县某乡方向行驶,途经石城县珠坑乡路段时,因其所驾驶的拖拉机超过核定载物重量、刹车跑偏致使车辆左拐而未实行右侧通行,与相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幸某驾驶的无牌燃油助力车(后座乘载郭某)相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东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因被告人张东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外地,导致侦查机关于2010年9月将该案移送起诉后无法处理。
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张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张东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张东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的亲属就郭某因本起事故死亡的赔偿问题于2009年10月29日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同年10月30日履行完毕,被害人郭某的亲属亦于同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东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张东与被害人幸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同日履行完毕,被害人幸某亦于同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东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东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该行为可视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东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幸某及被害人郭某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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