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损毁他人财物 不仅赔偿损失还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02 08:46:04


  两男子砸坏饭馆玻璃引发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遂纠集十几人将饭馆设施及车辆砸毁。日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李某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7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在酒后发生纠纷,砸坏饮马峡工业园区一餐馆玻璃,赔偿贰佰元后与餐馆老板发生争执,而后,刘某某、曹某某纠结张某、李某某等人携带钢管、木棍到餐馆滋事,将餐馆内的玻璃、门窗、消毒柜、餐桌及停放在餐馆门口的汽车玻璃等设施砸坏,致使餐馆无法正常运营,经海西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779.9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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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庆袁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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