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文化,当上了某公司项目经理,不满40的周某应该知足,可他认为只有通过歪门邪道钱才来得快,不惜以身试法,实施抢劫。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和代某抢劫一案在湖南省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周某和代某均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6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代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俩被告人通过QQ认识,两人认为只有通过歪门邪道钱才来得快。
2013年10月份,两被告人在网上认识了自称是“湖北人”的人(在逃)。2013年 10月21日三人在友谊河南路大堤上寻找作案目标,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将随身携带的帽子、假发、眼镜等作案工具发给湖北人和代某伺机抢劫。被害人何某、宋某打牌散场途径友谊河南路回家时,被告人周某戴黑色的毛线帽子,拿一把水果刀堵住两被害人的退路;被告人代某和湖北人拦在两被害人前面,三人一起将被害人劫持到友谊河提的柳树下,被告人周某用刀指着两被害人不准她们叫喊,还用透明胶带反绑较胖女孩的双手。周某拿事先准备的安眠药给代某强迫两被害人吃下,湖北人和代某从两被害人的包里搜出700多块钱的现金和两张银行卡。之后用手机拍了两被害人的裸照,并威胁两被害人不能报警,否则把照片发到网上去。后三人分脏,其中代某分得600元,周某分得500。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已经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均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抢劫作案过程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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