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非法运输烟叶 货车车主被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25 08:35:46


  众所周知,烟草属于专卖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而长期跑运输业务的货车车主杨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了1.2万元运费,竟然置法律于不顾,受雇于他人,为其非法经营烟草提供运输便利,非法运输烟叶达17.63吨。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烟叶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他人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装载烟叶拉往广西,双方商定货到目的地支付运费1.2万元。当晚,杨某某的货车在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城郊的路边装载烟叶后开往广西靖西县。6月22日21时许,杨某某驾驶货车途经大新县大新水泥厂附近路段时,被大新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称量,查获的烟叶共计17.63吨。经抽样检验,被查扣的烟叶,有12.341吨属于低等级烟叶,另有5.289烟叶已霉变。按云南省昭通市当地烟叶收购价计算,涉案烟叶总价值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帮助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受货主雇请运输烟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捕获,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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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庆袁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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