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4-04-16 11:15:41


    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24岁的男子终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薛杨民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3月初,被告人薛杨民经朋友刘顺云介绍与被害人覃雪梅(1999年12月15日生)认识,并开始追求覃雪梅。在5天之后的一天晚上,薛杨民打电话给覃雪梅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薛杨民问覃雪梅的年龄,覃雪梅告诉薛杨民她刚满13岁没多久。之后两人迅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13年4月某天,覃雪梅到薛杨民的宿舍玩耍,并于当天晚上,两人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5月5日,在薛杨民的提议下,覃雪梅再次来到薛杨民的家中玩耍。并于当天,在一楼卧室内,两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杨民在明知被害人覃雪梅未满十四周岁的基础上,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并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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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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