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一行人后逃跑,路上因惊慌失措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小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3年11月1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周小虎驾驶三轮摩托车由铅山县柴家埠向河口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老畜牧场过境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由被害人刘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被告人周小虎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驶至化工园区路口时,又与前方右侧同向由被害人苏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住院的后果。经铅山鹅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苏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周小虎对该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小虎主动到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小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周小虎减轻处罚。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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