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头拖欠工钱二千元,被告人左正国、万寿扩未通过正常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是采用过激行为,伤害工头造成重伤的后果,触犯了刑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对二人判处刑罚。 左正国、万寿扩均系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春节后,两人来到北京师范大学广西平果附属学校的工地跟随工头唐某打工,一个多月后,两人辞工不干,结算后唐某尚欠工钱二千元,经多次讨薪未果而怀恨在心,两人合谋决定“教训”唐某,以解心头之恨。2013年4月15日17时许,两人各携带一把西瓜刀来到北京师范大学广西平果附属工地唐某所住工棚附近的公路边守候,18时许,唐某从工地走回工棚,左正国见状即冲上公路挥刀砍了唐某两刀,分别砍中唐某的左手臂和右手臂,唐某被砍伤后蹲在地上哭喊,随后赶到的万寿扩举刀欲砍向唐某时,被左正国阻止,之后两人逃离现场并跑到附近山上躲藏。次日早上,两人坐车逃往南宁市区藏匿,同年4月17日,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正国、万寿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正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万寿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左正国、万寿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年,并共同赔偿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十五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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