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事先踩点,随后伙同两人深夜潜入仓库盗窃了10箱白酒和19箱饮料,为此领刑受罚。4月9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日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罗日龙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3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日龙唆使吴树贵和唐国卿(均另案处理)窜至由罗日龙事先踩点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镇天河社区钟某的仓库盗窃,由唐国卿负责放哨,被告人罗日龙和吴树贵从仓库的窗口爬入库内,盗走10箱22度“天龙泉”瓶装白酒和19箱“娃哈哈启力”罐装饮料。后被告人罗日龙伙同吴树贵将盗得赃物分两次销赃给该县天河镇佳泉村大元屯开代销店的吴立生(另案处理),共获利1170元,后三人共同分赃,罗日龙分得350元。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685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8箱22度“天龙泉”瓶装白酒和6箱零65罐“娃哈哈启力”饮料已发还被害人钟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日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日龙事先踩点,提出犯意,且主动攀爬进入仓库盗窃物品,负责销赃,在盗窃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日龙当庭认罪,且大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对罗日龙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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