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购房者看房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案,判决被告房产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7万余元。 2013年11月1日9时许,原告陈菊到被告鑫光置业公司开发的玉林小区看房,该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带原告看房时,步行下楼过程中原告不慎摔伤,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56天,共花费医疗费38751.47元。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休息三个月,后续治疗费12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17756.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鑫光置业公司销售人员带原告陈菊到小区看房,在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摔伤的后果负有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见,对其摔伤亦存在过错。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及损伤结果,原告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被告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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