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90岁的李老太系聋哑人,到亲戚家串门时被其家中饲养的烈性犬藏獒咬致全身多处损伤,受伤后其腿部遭截肢。故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饲养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8万余元。 李老太之子小李称,2013年8月一天,李老太到亲戚王某家串门时,被王某饲养和管理的大型烈性犬藏獒咬伤,紧急送往顺义区医院诊治,予以伤口包扎、肢体临时夹板固定制动。后,李老太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犬咬伤、多处开放性损伤、左尺骨干开放性骨折、左胫腓骨干开放性骨折。”目前,原告卧病在床,仍接受治疗,原告虽年逾90岁,但受伤前生活完全自理,每天出去遛弯,在受伤后其腿部遭到截肢,身体和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另,经顺义区法医院鉴定所鉴定,李老太身体所受损伤综合评定构成五级伤残,并需行二次手术取出外固定物。故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8万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其在自家大门西侧安放两个铁质的犬笼,饲养一雄一雌两条犬,并办理了养犬证,属于合法养犬。犬笼上都安装有铁栓,平时铁栓处于关闭状态,目的就是防止犬跑出来咬人。王某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当日上午9时,被告正在该宅院西厢房做饭,看见原告走进内院。因为原告耳聋,被告忙做饭不能离开,就没有出门招呼。原告误认为没有人,隔着玻璃看看正房就走出内院。过几分钟,王某忽然看见一只犬跑进来,感觉不妙,赶紧拿起铁锹往外院跑,并追打这只犬。到外院一看,原告已经被咬伤,坐在地上,当时犬舍门开着,小院门却关着。后原告入院治疗,医疗费及医疗辅助用品费近20万元,均由王某垫付。被告认为此事的发生令人痛心和遗憾,但是综合事发前后情况判断,被告认为原告自身存有重大过错:第一,原告和被告是亲戚关系,原告有时候到被告家串门。据被告了解,原告有逗犬的习惯。第二,原告进入宅院内时,犬舍门是关闭的,证人证实原告从小院门进入宅院,但原告出来时,犬舍门却开着。犬舍是粗铁制成,铁栓也非常坚固,犬不能自行撞开门。当时现场没有别人,只可能是原告自己将犬舍门打开。综上,故认为原告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原告与被告是亲戚关系,原告是高龄老人,所以被告愿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李老太被犬咬伤,被告王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李老太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王某辩称李老太有重大过失,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老太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0106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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