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9000余元。 经查,2012年9月底某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到谷城县某煤场拉煤,在路边换轮胎时,遇见途经此处放学回家的小学生管某某(女,时年11岁)和同学。被告人李某即起歹心,以帮忙修车为由将管某某等人拦下。在支开他人后,被告人李某将管某某拉到车箱后面,对该女进行了猥亵。
另查,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从湖北老河口市到谷城县某煤场拉煤期间,采取在管某某学校附近等候的方式,以帮忙修车为幌子,用零食、笔记本、零花钱做诱饵,辅以言语相威胁,先后在山坡、树林、驾驶室、水渠等处奸淫管某某达十余次。管某某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回乡后发现女儿受害。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诱骗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又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严重,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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