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房东将商铺出租给一公司经营,因公司“散伙”,不但租金收不回,还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向其追讨物业费。12月4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费之争的纠纷,判决租赁方吉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600元,房东刘新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3月,被告吉源公司向被告刘新生租赁位于吉安市青原区天府花园小区的140平米的店铺用于农资销售,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并且约定在租赁内每月200元的物业费由吉源公司自行承担。合同一式三份,刘新生特意交了一份给物业公司备案。不料,吉源公司入住后从未支付过物业费,并且从2013年4月开始撤出经营。刘新生找到吉源公司的经理黄琼,黄琼说公司只剩下个空壳,几个股东已经“散伙”了。正懊恼着自己被拖欠的近一年的租金没了着落的刘新生,不曾想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吉源公司支付拖欠的5600元物业费,并要求刘新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物业公司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两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吉源公司负担,该约定并无不当,吉源公司应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据此,本案被告刘新生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