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不是自己欠下的债,法院却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这是怎么回事呢?11月22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戴兴偿付原告王斋货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来,原告王斋在吉安市吉州区城南禾埠新村开办一木料厂,被告戴兴与第三人王忠根属同一村委会村民。2009年10月26日第三人王忠根因工地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杉木,赊欠货款18000元,之后付给原告5000元,余欠13000元未付。2011年8月14日,王忠根又向原告购买顶木,赊欠货款5500元未付,两笔共计欠款18500元。2012年4月7日,被告戴兴也因工地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模板,赊欠货款3520元未付,被告戴兴与第三人王忠根共欠原告货款22020元,原告同意免除20元,被告与第三人共计欠原告货款22000元。2012年7月4日,被告戴兴见原告王斋多次催王忠根付款,考虑其雇请王忠根帮助做工,就同意将第三人王忠根所欠原告债务18500元货款转移由被告负责偿付,故被告戴兴另行出具了一张22000元的欠条给原告。但此后被告并未付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斋与被告戴兴因买卖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戴兴华同意接受第三人王忠根欠原告的债务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另行出具一张欠原告货款22000元的欠条给原告的行为,可以确认被告戴兴尚欠原告货款22000元的事实。被告戴兴拖欠该货款属违约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