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三好友合伙开灯具店,不料其中一个合伙人私自将店面及货物转让给他人,并且私吞转让费,被另外两合伙人起诉至青原区人民法院。10月17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该合伙协议纠纷作出了判决。
2011年1月1日,被告卢明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卢明租用吉安贸易广场南街油库对面两间门面。2011年3月11日原告龙洋、金海与被告卢明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在吉安贸易广场南街油库对面门面内共同经营西门子灯具店,每人各投资10万元,两原告各出资10万元现金,被告则出资8万元现金,另提供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折价2万元为合伙投资款,三人股份各占三分之一,在经营期间聘请被告当店长负责现金管理及店内经营管理,每月工资1300元,聘请李安为安装工兼账目管理员,每月工资1000元,并借用李安的下岗证办理了灯具店的工商登记。协议还对合伙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龙洋、金海与被告卢明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金海于2011年3月14日将股金10万元存入被告卢明银行账户,原告龙洋于2011年3月24日将股金10万元交给被告卢明,被告卢明出具了收条。该灯具店一直经营至2012年3月2日,经清算该店处于亏本状态,故原、被告三人商议将该店转让出去,店内的货物及店面转让费均由三人平分。2012年3月18日,两原告到店里发现被告已私自将店面及货物全部转让,两原告通过承让方李兵才了解,他与被告卢明以转让价款为135000元成交(包括店面转让款、原业主已付租金、货物及店内生活用品折价等)。
随后两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2012年4月2日,两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后被告卢明同意向两原告各支付3万元了清合伙账目,出具了一份拆伙协议,并说回家拿钱付款,但被告并未没有兑现,人也没有踪影,当时两原告也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此后被告仍未主动向两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中两原告同意被告开走的长安之星面包车折旧后作价1万元。因三人出资额相同,原、被告合伙财产14.5万元依法由原、被告三人均分,法院遂作出被告偿还两原告各4833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