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民房买卖要慎重,否则纠纷找上门。2013年7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调解当天被告在法院的协助下将房款全额退还原告。
2013年3月17日,原告曾力与被告邓杰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的房子,价款28.5万元,面积93.85平方米,包含部分家具。由原告先付定金2万元,剩余26.5万元于2013年4月10日前付清,付清当日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公证、按揭等过户手续。原告曾力在签订合同日即交付了2万元定金,被告打下了收条,剩余的房款在3月22日付清了。之后被告由于工作原因没时间去过户,出具公证书授权原告自行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房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告知该房系农村自主建房,不能转让给村外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感觉被骗,找到被告要求退款,并赔偿其损失。被告则认为,不能过户不是他的责任,因为当时被告也是从别人手中买来的房,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他并不知道现在政策有变,不能过户,遂不同意退款,认为原告之所以现在要退款是因为原告当时买房子也不是为了自己住,是为了将房子拿去卖赚钱中间的差价,只是现在卖不出去才想要退款。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房款、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1.14万元。
诉至法院后,双方矛盾越来越激烈,在法院组织质证时甚至拍桌子,大打出手。主审法官见此情形赶紧叫来了法警,将情绪激动的原告叫出去,留下年长的被告作其思想工作。由于双方情绪太激动,无法调解。为了预防双方一起出门矛盾激化,先让原告走后被告再走。在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表示房款可以退,但是其他损失不赔,并且要原告赔偿其因房子被原告占有无法出租的损失。原告则认为要其赔偿被告的损失是不可能,原告的损失的不仅仅是房款,还有装修费、公证费、房价评估费等共计5200元,要被告全部赔偿,诉讼费也全部由被告承担。在知道了原、被告的底线之后,法官也先后作了原、被告的工作,双方互相退一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将房款全额退回,并且赔偿原告装修费、公证费、房价评估费等共计5200元,案件受理费双方一人出一半。但是对于付款的时间双方又有了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当天将款全部付完,被告则有点为难,因为被告的存款已经被法院冻结了,要法院解除才可以。为了尽快的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法院于是马上作出解除冻结裁定书,并与原、被告约定下午到银行门口见,法院将钱解冻,原告将钥匙归还被告后原告将钱转入原告账户。
下午,法官、原告、被告如约到银行,法官将民事调解书及解除冻结的裁定书交给原、被告,将钱解冻,原告将房子的钥匙交还至被告手里,被告打下收到钥匙的收条,被告也将钱打入原告账户,原告写下收条。一切就绪后,只见原、被告都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对法官一再地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