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丈夫”欲分“妻子”存款 于法无据法院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13-05-22 10:56:42


    青原法院网讯  同居“丈夫”要求分得去世“妻子”一半存款,状告去世“妻子”的三个儿子以及银行审查不严。2013年5月21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5日,陈人凤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育有李来华、李富华、李安华3人。2012年8月27日,被告李来华等3人前往吉安市公证处就其母亲生前存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田分理处的定期、活期两笔存款申请进行遗产公证。当日,吉安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12年8月28日,被告李来华等3人持该份公证书前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田分理处申请挂失母亲陈人凤的定期账户、活期账户,并将定期账户上的存款余额26000元、活期账户上的余额9000元全部取走。现原告王德成认为其与陈人凤属事实婚姻,双方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李来华等3人返还其作为丈夫应得上述存款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7500元,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田分理处审查不严,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德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案外人陈人凤是事实婚姻关系,故原告王德成与案外人陈人凤系男女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都应举证证明其对处于任何一方名下的该共有财产的形成和增加是有实质性贡献的,否则只能按一方个人财产来处理。在本案中,原告王德成在诉讼过程中未举证证明其对陈人凤名下的存款有实质性贡献,故陈人凤名下的存款系其个人财产,原告王德成无权分得存款的一半;被告李来华等3人在申请挂失其母的存折,领取账户上的存款余额时均提供了由吉安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田分理处有理由确信该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其在挂失、支付时不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因此,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田分理处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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