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1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窜至青原区文勤华庭小区,通过攀爬楼梯间外的水管进入7栋1单元周某家,盗走现金700元。
2011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窜至青原区马鞍前村集资房,沿6楼楼梯间窗户外的水管攀爬进入1单元彭某家,盗走现金2600元,黄金项链及黄金手链各一条,黄金戒指一个,三星牌S3370手机和诺基亚6300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1388元)。
2011年7月3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窜至青原区贸易广场,直接攀爬天然气管道,进入豪德花园A栋张某家入室盗窃,盗走现金50元。
2011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马某窜至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月都家园11栋2单元周某家,盗走现金1000元和西服一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57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入户盗窃且流窜作案,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退回部分赃物且能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