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 刑满释放又涉毒

  发布时间:2012-04-26 11:07:38


    青原法院网讯  被告人龙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7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22日11时30分许,吉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吉安市某酒店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被告人龙文住宿的405房间床头柜上有一袋疑似块状冰毒,一袋疑似粉粒状冰毒,八小袋疑似圆片状的麻古(共76粒)等物品。经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物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29.03克。经查,该毒品系被告人龙文持有,其目的是为自己吸食及日后与朋友一起吸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计29.0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龙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龙文系毒品犯罪再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龙文能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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