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建设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余土随意堆放于路边,并不设置警示标志,致来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施工队应对其未设警示标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2年4月1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清理施工余土而导致行车人车祸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施工单位承担车祸责任的60%,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10418元。
2011年8月19日晚间,原告罗某驾驶摩托车下班从单位返回家中时,因迎面驶来几辆开着大灯的汽车致使视线不良,不慎撞上马路上的一堆余土受了伤,后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2141.2元。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甲级、后续治疗费4000元、出院后休息4个月。该事故经交警调查认为,导致原告受伤的那堆余土系被告单位的施工队所为。罗某多次找到施工单位,但并未得到满意赔偿,故将该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障施工路段道路的通行安全,不应在道路上堆放一堆余土,其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对这堆余土进行平整处理,导致原告罗某晚上驾驶摩托车上撞上余土受伤,被告对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驾驶摩托车因迎面驶来几辆开着大灯的汽车致使视线不良,自身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导致自己不慎撞上余土受伤,应自己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事发后,被告已及时将堆放路边的余土清理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