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子不成拒抚养 无责父亲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04-23 10:43:35


    青原法院网讯  龙星在与妻子离婚后,不满儿子龙小星(化名)由妻子陈芳抚养,在离婚后一年后,拒绝儿子要求抚养费的请求。3月26日,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龙星每月支付原告龙小星抚养费400元。 

    2010年8月,龙小星的母亲陈芳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龙星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小孩龙小星归陈芳独自抚养,龙星不承担抚养费。2011年9月,随着物价上涨,靠打工为生的陈芳感觉抚养有压力,于是向龙星要求抚养费,但遭到拒绝。龙小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小星的法定代理人陈芳认为,自己已经无力为小孩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被告作为小孩的父亲,有固定职业,其有义务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对此,被告龙星认为,物价上涨不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陈芳在离婚时就应该预见物价上涨。并认为小孩应该由自己抚养,不需要陈芳支付抚养费,否则由不给抚养费。与此同时,被告龙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龙小星的抚养权归自己。后法院驳回了龙星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龙小星是未成年人,被告龙星作为父亲对原告附有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调解时确定的抚养方案是根据当时正常需要和陈芳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后情况发生改变,且被告也有给付能力,原告请求支付抚养费请求合理、合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为每月4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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