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玩失踪 替人担保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2-04-10 09:53:18


    青原法院网讯  替朋友担保借款3万元,朋友拿到钱后外出躲债,无法归还,终被债权人诉至法院。3月28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借款3万元。

    2010年5月,被告曹某因生意周转需要急需用钱,向原告孙某借款3万元。孙某担心曹某没有还款能力,曹某提出让双方都认识的陈某作为保证人,并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人,陈某,合同约定借期1年。签字后孙某向曹某提供了借款。借款期满后,由于生意失败,曹某举家外出躲债,没有还款。在多次寻找曹某无果后,孙某将曹某和保证人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承担保证债务金额。庭审中,陈某对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钱是曹某所用,钱该由曹某还,自己也没有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孙某向曹某提供借款后,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其所附的保证合同也生效。在借据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推定为连带保证。被告曹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其未能偿付到期借款,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陈某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