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12年2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漏电致人死亡而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郊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周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即92939.7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07年8月,某郊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农业排灌供用电协议书,供电所在村里农田附近配置排灌用配电箱,村民自费到供电所购买电表和电表箱,具体的操作便是,村民需要农田用电,就用自家的便携式电表到附近配置的配电箱上接电,直接用电即可。2010年下半年,该村的几个配电箱出现故障,时常有跳闸断电现象,但供电所并未及时维修。2011年8月5日下午,周某用该设备在给自己的农田抽水抗旱时触电死亡。故死者家属将有管理维修义务的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配电箱产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及时消除用电故障,保障村民安全用电,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和维护,放任配电箱经过电表的两根电线没有通过漏电开关,使该漏电开关形同虚设,以致周某在使用电时电线短路后没有正常跳闸断电,致周某触电身亡。对此被告明显有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周某作为成年人,在眼睛视力不太好,用电时又光着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用出了上述判决。事发后,被告供电公司已将全村范围内存在隐患的配电箱全部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