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址不明确 诉状难送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1-07 10:35:31


    青原法院网讯  2011年10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诉状上所书写的被告住所地不正确,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1年8月15日,原告刘某向法院递交了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原告刘某在诉状中称,被告罗某于2009年10月、12月累计欠其货款69105元,经多次追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要求被告罗某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尽管原告的起诉状从形式上无可挑剔,法律要求的要件均具备,记明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及电话号码等,但案件承办法官根据诉状载明的被告地址多次邮寄、直接送达时,均未找到罗某其人及其亲属。当地群众及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皆反映该地无罗某其人。在此过程中,法官又根据原告刘某提供的罗某电话号码进行了多次拨打,电话内均自动提示号码有误。无奈,刘某要求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刘某在诉状中未能提供被告罗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法官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方未按法官通知重新提供准确地址,因此,本案不能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而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从事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核对清楚对方的身份和资信能力,以免造成不该有的损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