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9月30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夏某(女)与被告留某(男)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夏某抚养,被告留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
2003年上半年,浙江省青田县人留某随其叔叔承包的工程队来到吉安市青原区某工地务工时,与家住附近的原告夏某相识,此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31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生计被告一直在外地务工,2005年6月被告离开国内去西班牙马拉加其老乡开办的一家餐馆务工,同年12月15日原告生育一女,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出国务工期间,仅在2008年其爷爷去世时回来过一次,虽然也支付了一些抚养费给原告用于抚养小孩,但平时被告对妻子及小孩关心不够,过问较少。见丈夫长期滞留国外不归,今年7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曾与原告进行过联系,但没有提出改善夫妻关系的具体意见,诉讼中原告父亲还曾向被告提出要其回吉安做挖掘机业务,并同意给予一定资金帮助,希望被告在国内创业改变现状,但被告还是不愿意回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留某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并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聚少离多,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05年6月被告去国外务工后,较少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对妻子和女儿关心不够,夫妻一直分居生活达二年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