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宋夏将一台新买的3900元的神舟笔记本交给物流公司托运后,不料电脑中途丢失,宋夏向物流公司索赔无果后,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7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2月,原告宋夏将一台新买的3900元神舟笔记本交给某物流公司由吉安托运至南昌,约定运费15元,未约定保价。宋夏填写了物流公司提供的托运单,运单正下方特别提醒载明:未报价,按《运输条款》(运单背面)第六条处理。运单右上寄件客户签名栏载明:您的签名则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运单背面契约条款。但宋夏未在该栏中签名,物流公司员工也就签名和背面条款向原告宋夏提醒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该《运输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单方格式条款,因缺乏协商性而受到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相关规则的限制,该条款不合理的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排除己方责任,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运单背后的格式条款按一个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不会注意到的,被告未就背面条款作出任何提示,也未提示原告在寄件人栏签字,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