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免除责任 未尽提示义务不生效

  发布时间:2011-05-19 16:47:33


    青原法院网讯  5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责条款”无效,依法判决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7万元。

    2011年3月6日,被告李平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被告张龙驾驶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路口与刘刚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刘刚和同乘的胡杰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双方的赔偿问题上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庭审中,两被告辩称根据公司的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实际是部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或用黑体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但该保险合同中并未作出明确提示,因此该保险条款无效,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以主车赔偿责任为限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两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共计48.7万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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