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0-11-24 10:19:20


    【案情]】

    李小平和王国华同在吉安市青原区工业园某电子厂上班,2009年6月12日,俩人书面约定李小平将2万元人民币委托王国华炒股,期限为1年,王国华承诺期限届满退还本金,并按本金的25%向李小平支付投资回报。2010年7月,李小平多次要求王国华退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投资回报,王国华以股市行情不佳等理由久拖不还。李小平只好向法院起诉索要本金2万元和投资回报款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小平与王国华达成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国华应向李小平退还本金并支付25%的投资回报款共计25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国华应向李小平退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炒股保底条款无效,不应支付25%的投资回报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李小平与王国华约定的投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期满后李小平要求王国华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炒股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从表面上看该条款属于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其实不然,原被告所订立的协议具有极强的信用投资色彩,如果盲目约定一定的收益率的保底条款通过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信托法》第十条,都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国华自愿承担风险,这种约定在形式上属于意思自治,但不能因此否定违法的事实。将投资风险完全交给受托人,也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

    综上所述,李小平与王国华所订立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王国华无须向李小平支付5000元投资回报款,但是须退还2万元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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