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房款起纷争 赔了金钱还领刑

  发布时间:2010-10-15 09:21:48


    青原法院网讯  2010年10月14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有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害人何健兵与何贱根一起来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友谊村民委员会彭家自然村彭有庆(系被告人彭有云三哥)的家中找彭有庆结算建房款,双方当时未谈成。当日14时许,双方继续商谈,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何健兵斗气用彭有庆拿来的铁锤将彭有庆家新屋后门右边墙角处的水泥层敲掉了1块。被告人彭有云在听到响声后,来到彭有庆的新屋,在问明系被害人何健兵用铁锤将墙角处的水泥层敲掉的后,举起铁棍欲打被害人何健兵,铁棍被彭有庆的妻子夺下。但被告人彭有云仍冲过去与被害人何健兵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彭有云拿来1把菜刀,朝被害人何健兵乱砍,致被害人何健兵头部、胸部、上肢等多个部位受伤,后二人被彭有庆的妻子等人劝开。被告人彭有云遂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健兵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何健兵与被告人彭有云的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彭有云赔偿给了被害人何健兵医药费等共计37600元。被告人彭有云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何健兵的谅解。鉴于被告人彭有云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深刻认识,确有悔罪表现,并具备监管条件,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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