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谢某曾两次因盗窃分别被判六年、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在出狱后不到两年时间内在吉州区、青原区疯狂作案八起,共窃得财物22937元。10月14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元。
谢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4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08年5月3日刑满被释放。2008年7月3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出狱后谢某不思悔改,谢某在2009年11月14日窜至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盗得现金5000元及1部三星L168型手机(经评估价值350元)、2009年12月10日,窜至吉安市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爬窗进入三楼行政办公室,将办公桌抽屉内现金12100元盗走、2010年1月9日,窜至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爬窗进入居民家中,盗得现金600元和银行卡等物、2010年1月20日下午,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杨家庄,爬窗进入居民家中,盗得卧室书桌抽屉内现金3600元、2010年1月25日,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邓家社区邓家坪自然村,爬窗入室盗得现金10元、2010年1月28日,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新桥社区上芫自然村1栋,踹门进入居民家中,盗得现金600元背包、望远镜、玉挂件、手镯各1件和3件子弹壳所做的工艺品、2010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邓家坪自然村,盗走被害人徐某的现金120元、2010年2月7日,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新桥坑口村,爬围墙进入院内,盗得被害人廖某的现金27元,玉手镯一对及玉吊坠1个、玉珠子8颗;盗得被害人廖某的银质手镯一对(以上物品经评估为37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