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8月1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傅开华因其亲人李惠英、傅子昊死亡各项损失共292788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傅开华因傅子昊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44532元;被告蒋玉根应赔偿228256元;被告肖英国赔偿原告傅开华精神抚慰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9时13分许,被告蒋玉根驾驶从被告肖英国处借来的赣M5306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安市青原区科教路由北往南行驶至“818”厂路段时,撞倒前方同方向的由李惠英驾驶的电动车(车上载其子傅子昊)尾部造成李惠英、傅子昊死亡。2010年2月21日吉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作出了事故认定,被告蒋玉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惠英、傅子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