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一对青年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为此,男方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8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昌爱平、昌忠鑫返还原告何明苏彩礼13000元
2008年农历12月底,原告何明苏与被告昌爱平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初二,原告何明苏及其父何隆椿与被告昌忠鑫、昌爱平商量举行婚礼事宜,并按乡俗书写了礼书,将彩礼29900元交予两被告。2009年农历正月初八,原告何明苏与被告昌爱平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后,因性格不合,被告昌爱平离开原告何明苏,昌爱平并在电话中说俩人算离婚了,以后再也不会回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共计369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因被告昌爱平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明苏与被告昌爱平订立婚约,并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但未按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属同居行为,应予解除同居关系。被告昌忠鑫、昌爱平收取的彩礼应品除正常开支后酌情予以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