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化矛盾 肇事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8-11 10:45:52


    青原法院网讯  8月10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名柳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货车,沿青东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追尾撞上同方向骑自行车前行的被害人曾某,造成被害人曾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法院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两原告人丧女之痛及家庭条件较差等因素,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双方达成赔偿5万的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撞倒被害人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胡名柳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故从轻判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