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血汗钱久拖不付 无奈上告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8-11 10:44:20


    青原法院网讯  8月10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工资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和承包单位某公司连带偿付原告林某、谢某劳务工资7962元和10192元。

    被告某公司承包了某电厂#4炉烟道、风道、空预器安装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王某,双方约定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被告王某负责包人工、包伙食,被告某公司负责王某雇请人员的住宿,公司在收到王某的申报材料后,预留王某所雇请员工工资后支付王某进度款。此后,被告王某雇请原告从事上述工程的安装。2009年9月24日,两原告与被告王某进行了结算,被告王某向两原告出具了拖欠劳务工资的证明。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无结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承包工程后雇请原告林某、谢某为其工作并向原告出具了拖欠劳务工资的结算证明,现被告王某拖欠原告劳务工资不付属违约行为,而被告王某所承包的工程在被告某公司承包的工程之内,该工程需要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施工,被告王某个人并无相应资质,其所能提供的施工作业也只能是劳务分包作业,两被告之间系内部劳务分包关系,并且两被告之间亦约定公司在收到王某的申报材料后,预留王某所雇请员工工资后支付王某进度款,现被告某公司管理失范,未按两被告之间的约定预留王某所雇请员工工资后支付王某进度款,致使原告的劳务工资不能得到及时结清,被告某公司作为某电厂#4炉烟道、风道、空预器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应对内部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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