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8月10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池某犯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池某与被害人胡某于2006年9月结婚。2008年后,二人均因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不时互相发生争吵。2009年胡某认识徐某后,池某又怀疑她与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10月,二人离婚,但仍互有往来。2010年3月7日上午,池某约胡某一起来到俩人结婚后租住的出租屋内商谈孩子扶养问题。在吃完中饭后,二人躺在床上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胡某谈到与现男友徐某的交往及二人性爱的情形,在池某问及胡某在离婚前是否与徐某发生过性关系时,胡某说不关池某的事。后池某又看到了胡某手机中拍摄的其与徐某的照片,越想越气,产生了杀死被害人胡某,然后自杀的念头。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池某乘被害人胡某躺在床上睡着之机,从厨房拿来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胡某的颈部、胸部、腹部等部位乱刺,被害人胡某被刺疼醒后,表示自己不想死,愿回到池某身边。在胡某的哀求下,池某自动停止了杀人行为。后池某拨通了吉安市中医院的急救电话,并将胡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胡某经治疗伤愈出院。经法医鉴定,胡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将被害人胡某送往医院救治,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池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