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7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阿波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波伙同阿海(另案处理)窜至青原区某一住宅小区,采取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实施盗窃,在盗得客厅茶几上的一包香烟,欲继续行窃时,被王某发现,双方遂扭打在一起,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阿波、阿海将被害人王某摁倒在地实施殴打。两被告人被闻讯而来的群众和110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庭审中被告人阿波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波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