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7-22 11:59:26


    [案情]

    张红明与李小强是高中同班同学,2009年11月24日,两人在吉安县城相遇。几年不见张红明已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上个月刚买了一辆新车,可以说得上事业有成。此时遇到老同学李小强,俩人特别高兴。中午,张红明叫了几个相好的朋友,找了一家餐厅,众人一起喝了三瓶白酒,张红明经不起大伙的戏酒,也喝了四两白酒。饭后,张红明提议开车送李小强回家,李小强并未拒绝。当车行至吉安县永阳镇时,因避让行人,车子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李小强脑部重伤,经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侧翻于右侧沟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红明一人的过错导致,张红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李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红明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0.3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乘坐人李小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红明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小强的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张红明应该赔偿李小强全部损失共计10.3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红明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李小强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张红明不应该对李小强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对自己的损失李小强应承担一部份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乘坐人李小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李小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张红明一同喝酒后,明知张红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李小强存在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尽管张红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小强存在重大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张红明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由张红明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李小强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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