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并非“夫妻” 财产平分无据

  发布时间:2010-06-13 14:17:46


    青原法院网讯  梁小春因交通事故死亡,“丈夫”王承仁本以为双方同居多年,“夫妻”一场,谁知非法同居并非“合法夫妻”,既无权继承对方遗产,也无权当然分得对方名下的财产。2010年6月12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承仁要求分得其同居人梁小春名下17000元存款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5日,梁小春死于交通事故,同月27日,梁小春的儿子罗日华、罗月华、罗星华在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就来到吉安市公证处,就其母亲生前存于邮政储蓄富田支行的34000元,申请进行遗产公证,次日,三人凭公证书到邮政储蓄富田支行取走了该34000元存款。王承仁得知情况后,以其与梁小春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在1994年前即同居生活为由,应属事实婚姻关系,要求分得梁的一半存款17000元。法院查明,王承仁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梁小春同居是在1994年以前,因此,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同时查明,梁小春的该34000元存款是其个人在与王承仁同居前和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法律的特别规定,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对方是否对该财产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但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是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有证据证明系个人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得。因此,非法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是有区别的。本案中,梁小春的该34000元存款是其个人在与王承仁同居前和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王承仁对梁小春名下的存款无实质性贡献,故梁小春名下的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王承仁无权分得一半存款。同时,王承仁作为同居人对梁小春的该笔遗产无法定继承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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