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01年5月21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当审判长问站在被告席上的张某最后有何陈述时,张某忏悔的说到:“人的贪念如果控制不住,犯罪只是一念之差的事,如果能给我一个机会重新选择,我一定不会去干犯法的事了。”
家境贫穷的张某中专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春节过后,张某打算去广东务工,于是骑着自行车到吉安火车站买火车票,因人多未购买到,在回家路过一摩托车修理店时,见到门口停放一辆没拔车钥匙的摩托车,顿生贪念,张某在店对面徘徊了一阵后,见四下无人,立即把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店旁边一隐蔽处,随手推起摩托车就走,但由于自己不会骑摩托车,张某只有推着摩托车步行,行走过程中,张某又想推车太慢,容易被失主追到,不如先把摩托车放起来,晚上再来推。于是,张某放下摩托返回修理店,但由于偷窃时紧张忘记了自行车放哪儿了。无奈,张某又返回停摩托车处,打算试试看能不能骑走,刚准备发动摩托时,被守候在旁的摩托车车主抓住,扭送至派出所。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