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水摸鱼赖款项 火眼金睛析案情

  发布时间:2010-05-07 08:38:15


    青原法院网讯  本以为进账单上已载明款项内容是“货款”,只要咬定该5万元不是还款就可以浑水摸鱼,谁知办案法官火眼金睛,抓住蛛丝马迹寻根究底,在当事人提不出生意往来的凭据后判定该5万元“货款”应为还款。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小安向原告李放借款30万元属实,其中已还5万元,尚应归还25万元。

    2008年6月7日,吴小安因资金周转向李放借款30万元,并向李放出具了借,借条上注明不计息,但未载明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明,李放与吴小安曾于2006年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共同进行土地开发事宜,双方因此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其中2008年12月10日吴小安通过银行汇款5万元给李放,该进账单上注明为“货款”。庭审中,吴小安称该5万元是汇给李放的还款,写“货款”是银行的要求,李放则称双方另外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官要求李放提供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但李放提不出来。

    法院认为,吴小安向李放借款30万元,已向李放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吴小安应归还李放借款。吴小安通过银行汇款5万元给李放,虽然进账单上注明为“货款”, 李放也称双方另外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李放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李放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5万元“货款”应为吴小安的还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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