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8月,刘某在家中电脑上观看“黄片”, 三名民警突然造访,称其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对其罚款1000元。
【分歧】
观点一、在家中看“黄片”是违法行为,应该罚款。
观点二、在家中看“黄片”不是违法行为,不应该罚款。
【管析】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规定了“查阅” 淫秽信息应该处罚。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却对“查阅” 淫秽信息并没有规定,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并且这个《管理办法》是1997年发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管理办法》来处理。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